先导专项科学数据汇交的政策依据

2024-11-25 16:00 吴朋民, 刘宁

中国科学院科技项目数据汇交主要参照国务院办公厅《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试行)》(科发办字〔2019〕11号)执行,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的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还应参照《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实施细则(科发规字〔2022〕47号)的具体要求。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

2018年3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明确要求“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各级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机制。”

《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试行)》(科发办字〔2019〕11号)

2019年2月20日,中国科学院印发《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试行)》(科发办字〔2019〕11号),在国家办法的框架下进一步明确院内管理职责,强调制订科学数据管理计划和数据开放共享等要求。这一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中国科学院内部科学数据的规范化管理和高效利用,促进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

《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实施细则》(科发规字〔2022〕47号)

2022年6月6日,中国科学院印发《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科发规字〔2022〕29号 ),首次明确提出将“科技报告提交和科学数据汇交情况作为专项阶段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这一举措体现了中国科学院对科学数据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评价科研项目绩效的重要指标,有助于提升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水平。

2022年9月1日,中国科学院印发《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实施细则(科发规字〔2022〕47号),将科学数据管理要求引入先导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并贯穿始终,进一步明确了先导科技专项科学数据汇交的主体、职责、流程与方法。这一细则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先导科技专项科学数据的汇交和管理,确保科学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科研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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